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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白山市水务局 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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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白山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676号令颁布实施;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两《条例》在非法采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条款等做出重大调整,但从市级管理层面看,两《条例》在河道管理实践中,针对河道生态环境、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特别是河长制的全面推行,对河道管理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均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因此,对《白山市河道管理条例》进行系统立法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立法进展
  2021年12月,《白山市河道管理条例》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水务局承办起草,主要做了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专班工作。市水务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立法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多次开会讨论,数易其稿,最终完成《条例》初稿;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市水务局起草初稿完成后,先后向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三、《条例》(草案)的结构
  《条例》(草案)共分五章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规划与治理、保护与利用、河长制、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8条,共8条,规定了本条例立法依据、适用范围、河道管理的原则、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河长制、宣传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权责。
  第二章规划与治理,包括第9-21条,共13条。规定了河道分级管理制度、河道规划、河道治理、河道清淤、河道调水补水、河道防护林工程、河道环境整治、河道治理占用土地、河道清障、河道管理单位运行秩序等。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包括第22-39条,共18条。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分、护堤地划分、河道公示牌、堤防安全防护区划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侵害水工程和堤防安全的禁止性行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和活动的管理、禁钓区划定原则、河道采砂原则和实施方案、河道采砂管理、河道智能管理系统等。
  第四章河长制,包括第40-45条,共6条。规定了河长体系、河长职责、河长工作机制、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考核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包括第46-55条,10条。规定了对干扰河道管理正常工作、损毁河道管理设施的处罚,对从事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性行为、侵害水工程和堤防安全的行为的处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从事项目建设、相关活动及在禁钓区垂钓的处罚,对违法采砂的处罚,对阻碍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处罚,对河道管理机构和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健全河道管理体系问题。为进一步落实河道管理地方主体责任,健全河道管理体系,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细化河道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制度,《条例》(草案)增加了“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在河道管理中的职责作出补充规定。
  (二)关于河道治理相关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现河道功能永续利用,保护良好的河道生态环境,《条例》(草案)增加了“河道治理包括河道清理、清淤疏浚、堤岸建设与防护、截污导污、湿地修复、生态补水、水系连通、环境整治等”,并对河道治理中涉及的清淤疏浚、生态补水、生态绿化、河道环境整治等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涉河工程建设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河道保护与利用工作,着眼实际工作需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涉河工程、堤防保护区禁止行为中增加部分禁止行为规定。为使公众增强河道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规定,增加了加强河道的保护宣传教育,河道公告牌的设置、公告牌的内容等相关规定。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涉河工程建设和涉河活动的管理,在《条例》(草案)中分别增加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内容。针对我市采砂管理这一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采砂许可办理程序、采砂监管、联合执法、违法采砂责任等相关规定。
  (五)关于增加“河长制”相关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河长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管理工作,在《条例》(草案)中对“河长制”作出具体规范,单列为一章,分六条对河长制组织形式、河长职责、联动机制、河长制工作机构、河长制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条例》(草案)对危害河道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进行细化;并修改了违法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和违法进行涉河活动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重新进行规定。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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