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22000-LY-FW-JF-002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补偿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农林牧渔 | 
| 办理依据 |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2006年10月8日通过)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林业局 |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林业局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一个月内 | 
| 服务对象 | 地方乡镇级人民政府、企业、单位、公民及其他组织 | 
| 咨询电话 | 0439-3328793 | 
| 监督电话 | 0439-3328712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业)、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损害事实、要求和理由; | 
| 基本流程 | 其程序是由受害人向受害所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在接到《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申请表》之后,应及时立案并派出不少于2人的专业技术调查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补偿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如实填写《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经省级补偿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初步拟定补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将调查结果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认定表》同时上报省级补偿管理机构,省级补偿管理机构委派调查评估组赴现场核查认证后,根据调查评估组的意见核定补偿金额,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