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220000-LY-FW-xk-002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农林牧渔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林业局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咨询电话 | 0439-3257663 | 
| 监督电话 | 0439-3250772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采伐申请; 2、提报审查合格的伐区调查设计; 3、提报采伐计划; 4、林权证书; 5、伐区验收合格证; 6、更新验收合格证;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制证→颁发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