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220000-LY-FW-xk-006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批准发证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林业局 | 
| 承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 咨询电话 | 0439-3257663 | 
| 监督电话 | 0439-3250772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以下简称《采集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地的有效文件材料; 4、林权承包合同和管护责任书及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和采集作业办法等;5、  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场)规模、资金、技术力量等有关材料;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核准-发证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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