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GA-FW-XK-030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审签中国公民因私普通护照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出境入境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本人向户籍所在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 
| 受理单位 | 县、市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 
| 承办机构 | 白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公民 | 
| 咨询电话 | 0439-3247977 | 
| 监督电话 | |
| 收费标准 | 200元。 |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公安部、财政部公通字[2000]99号。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三、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四、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五、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 
| 基本流程 | 1、公民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3、报送审批4、审批5、制作证件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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