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GH-FW-ZR-QT-008 | 
|---|---|
| 项目来源 | 责任清单 | 
| 项目名称 |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 办理依据 | 1、《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2005年1月20日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或者携带未公开测绘成果出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属于国家秘密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规划局 | 
| 承办机构 | 测管办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 咨询电话 | 0439-3261057 | 
| 监督电话 | 0439-3261197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证明材料。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按以下规定出具: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本省涉密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 本省法人单位申请国家或外省涉密成果的,由吉林省测绘局出具证明函。省外法人单位申请本省涉密成果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和其他申请材料。  | 
| 基本流程 | 对申请人使用涉密成果申请材料逐项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证明函》加盖测管部门专用章,并登记备案。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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