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MW-XK-003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 项目子项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主题分类 | |
| 办理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受理单位 | 市宗教局 | 
| 承办机构 | 市宗教局 宗教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宗教局 | 
| 办理时限 | 30天 | 
| 服务对象 | 市宗教团体 | 
| 咨询电话 | 3211633 | 
| 监督电话 | 3218729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 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 
| 基本流程 |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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