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MW-XK-005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批准 | 
| 项目子项 | 吉政发[2014]7号 该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市州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 | 
| 主题分类 |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国家宗教局令第9号) | 
| 受理单位 | 市宗教局 | 
| 承办机构 | 市宗教局 宗教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宗教局 | 
| 办理时限 | 20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市宗教团体 | 
| 咨询电话 | 3211633 | 
| 监督电话 | 3218729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吉政发[2014]7号 该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 基本流程 |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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