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220000-NW-FW-XK-003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项目子项 | |
| 主题分类 | 服务法人/准营准办 | 
| 办理依据 | 《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农业委员会 | 
| 承办机构 | 动物防疫药政监督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1日 | 
| 服务对象 | 企业 | 
| 咨询电话 | 6919956 | 
| 监督电话 | 3227250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1、法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                                                                                        3 、合法的用地证明,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条件的场所( 附有“场所地理位置图、有关功能区的平面图”); 4、 饲养管理人员不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健康证明;  5、 设施设备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 
| 基本流程 | 1、法人(负责人)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2、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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