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 项目编码 | SF-FW-QX-008 | 
|---|---|
| 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 项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 | 
| 项目子项 |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审批 2.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审批 3.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审批 | 
| 主题分类 | |
| 办理依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司法局 | 
| 承办机构 | 基层工作指导科 | 
| 共同实施部门 | |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服务对象 | 基层法律服务者 | 
| 咨询电话 | 0439-3218119 | 
| 监督电话 | 0439-3219292 | 
| 收费标准 | |
| 收费依据 |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 基本流程 | 1、当事人申请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填写申请表 4、审查 5、复审 6、形成初审意见;7、报局长签发,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所需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市司法局留存及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 备注 | 









 吉公网安备 220602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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