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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项目编码 220600-WG-XK-008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文体教育
办理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3.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4.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单位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承办机构 白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科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即办件
服务对象 法人
咨询电话 0439-3222866
监督电话 0439-3224981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申请材料及附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4、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材料审核(材料不全的退回补齐)—核准(不予核准的退回相关材料并予以说明)—发放行政许可证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